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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到青岛校区执行公务有关问题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7日 00:00    作者:    点击:[]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青岛校区顺利启用平稳运行,学校制定了《关于安排好青岛校区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意见规定,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教职工到青岛校区执行公务的,按照《关于规范青岛校区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给予出差补助。在前期运行过程中,学院、教师反映了一些问题,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研究论证。为进一步明确教职工到青岛校区执行公务期间的监督考核责任,规范差旅费和出差补助的报销程序,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搬迁学院、校部机关直属单位教职工到青岛校区执行公务的有关问题

    搬迁学院、校部机关直属单位根据学校及本单位工作需要,安排教职工到青岛校区从事授课、管理服务及相关工作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对其在青岛校区的工作进行考核。

    上述人员到青岛校区产生的差旅费及出差补助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经费暂从本单位部处运行、教学维持费中支付。

    本学期末,各单位形成关于青岛校区差旅费专项报告(附支出明细)报学校财务部。财务部审核后进行预算调整。

    二、非搬迁学院教师到青岛校区授课的有关问题

    非搬迁学院承担青岛校区公共课教学任务的,由所在学院按照课程表派出教师。派出教师在青岛校区期间的工作考核由本科生院负责。

    上述人员到青岛校区产生的差旅费及出差补助由本科生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经费从学校专设项目支付。

    三、公共(创新)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人员到青岛校区执行公务的有关问题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根据青岛校区实验室建设管理、实验教学保障等工作需要,与实验技术人员所在学院协商一致后,派出相关实验技术人员到青岛校区执行公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其在青岛校区期间的工作考核。

    上述人员到青岛校区产生的差旅费及出差补助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经费从学校专设项目支出。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派往青岛校区教职工的管理,认真做好工作安排和考核,并于本学期末将教职工在青岛校区的工作考核情况报启动运行办公室。

    五、以上说明的执行期限与《关于安排好青岛校区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相同。

                          青岛校区启动运行办公室

                                 财务部

                                本科生院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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