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
申请人员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申请人已经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迁到即墨市。
2.申请人或配偶已选购青岛校区住房且已办理网签购房合同手续,并有契税完税凭证。
3.申请人自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提交申请。
二、提取额度
根据青岛市公积金提取业务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提取申请人在提取额度限制数额内,自主决定提取数额(提取金额整取到百元,建议不超过5月底从济南转出时余额)。
三、申请流程
1.教职工个人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的申请材料在各自所在单位提交。
2. 10月22日17:00前,购房职工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青岛校区启动运行办公室(明德楼C504)。材料包括:申请人本人签名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汇总表》、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提取配偶公积金人的结婚证原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汇总表》电子版同时发送到yxb512@sdu.edu.cn。汇总表按楼号从小到大排序,申报材料与汇总表顺序一致。
3.集团整理汇总后,连同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开发单位提供)一起报送青岛市公积金中心即墨管理处核准后办理提取手续。
四、有关说明及要求
1.购房教职工应仔细阅读青岛市公积金管理政策(http://www.qdgjj.com/),慎重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余额和提取额度(已办理公积金委托扣款支取划付业务的教职工,建议留足扣款余额)。
2.青岛市公积金中心即墨管理处根据青岛市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核、批准购房职工公积金提取的额度,陆续办理余额提取手续,并将提取金额转入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青岛市公积金中心即墨管理处咨询电话:
0532-88577079
3.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统一上报,逾期,不再统一办理。
青岛校区教职工住房选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2015年10月15日